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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上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19.1%

从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广东省政府发出《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5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19.1%。

  本次调整仍保持四类标准,平均增幅19.1%。其中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提高19.2%,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工资为15元。第二类地区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提高19.1%,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工资为12.5元。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增加了肇庆市,提高19%,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30元,小时工资为11.1元。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提高19%,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10元,小时工资为10元。

  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承受能力,本次调整设置了3个月的缓冲期,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成本预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5月1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施行后,就新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