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重点群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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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一、正面回答: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分析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三、吸纳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2、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持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